100.6.28本校第2675次行政會議通過
100.9.13本校第2684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
102.2.5本校第2749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
一、國立臺灣大學(以下簡稱本校)為推動分子生醫影像之跨領域研究與應用,整合相關研究資源,特成立功能性「國立臺灣大學分子生醫影像研究中心」(以下簡稱本中心)。
二、本中心任務如下:
(一)整合本校分子生醫影像相關研究、教學工作。
(二)推動分子影像跨學院、跨領域重點研究,設立與整合相關核心實驗室。
(三)延攬與培育國、內外分子生醫影像領域重點研究人才。
(四)推動分子生醫影像之相關轉譯醫學與產業應用。
三、本中心成員由本校教師、臨床教師及專、兼任研究人員組成,必要時因業務需要,得聘請校外學者專家為特約研究人員。
四、本中心置主任一人,綜理中心業務。中心主任由校長就本校相關領域教授聘兼之,任期三年,得連任。
五、本中心設副主任一至二人,襄助主任推動並執行中心業務。由中心主任就本校相關領域學者專家薦請校長聘兼之,任期同中心主任。
六、本中心設諮詢委員會,置委員九至十五人,由學術副校長擔任召集人,各相關學院院長為當然委員,其餘委員由學術副校長就國內、外學者專家中遴選,提請校長聘兼之,任期三年,得連任。
七、諮詢委員會每學年至少召開會議一次,主要任務如下:
(一)對中心發展方向及重點領域進行評估及提供諮詢。
(二)協助中心規劃及評審重大研究計畫。
(三)評估中心及相關核心實驗室運作之成效。
(四)協助延攬國際優秀學者專家進行短期客座研究及交流。
八、為達成臨床分子影像發展目標與策略、進行臨床平臺業務之諮詢,設臨床實驗諮詢委員會,由中心主任擔任召集人,並由中心主任遴選國內、外學者專家擔任委員,依實際需要召開會議。
九、本中心下設行政組、教學推廣組、臨床實驗管理組、跨國產學合作研究組等分組及相關核心實驗室,各置組長或核心實驗室召集人一人,由中心主任聘請本校教師(含專、兼任)、臨床教師或研究人員(含專、兼任)擔任之,任期同中心主任。
十、本中心設中心會議,研商本中心重要業務事項,由中心主任擔任召集人並為會議主席。 中心會議由主任、副主任、各核心實驗室召集人及各組組長組成,並視需要邀請學者專家參與。
十一、本要點經本校行政會議通過後,自發布日施行。